(2016)浙07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陶洪长与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邢村村。法定代表人:施存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洪长。上诉人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陶洪长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其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武义县,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