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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55号原告梁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宝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