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55号原告梁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宝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