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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朴福顺与朴顺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朴福顺,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朴顺姬,女,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朴福顺与被执行人朴顺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朴福顺依据生效的(2008)和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22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