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习连祥申请执行刘湘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连祥,刘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习连祥,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湘林,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习连祥申请执行刘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湘林在工商银行铝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34.44元进行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习连祥,现还剩余24840.56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75元)未履行到位。后被执行人刘湘林之妹刘艳代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全部债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灿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