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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自辉与建阳市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辉,建阳市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菊花,陈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陈自辉,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建阳市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水南金桥花园3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陈菊花。被告陈菊花,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建阳市。被告陈小容,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建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辉与被执行人建阳市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菊花、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建阳市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菊花、陈小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查封,暂时无法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