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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53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未出庭)原告马××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思进取,工作无持续性,大多时间在家中打游戏、上网、睡觉等,不仅没有经济贡献,也不为家庭操劳,家庭开支基本靠原告维持。原告曾多次为被告联系工作,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脱。现双方精神和物质层面已形成一定差距,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出庭,未有答辩意见。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高中同学,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称其自2015年9月从婚房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相识十多年,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被告未出庭,放弃了自己答辩的权利,但也说明被告并不想离婚。现双方还年轻,需要共同努力,建设美好家庭,被告今后应当努力改变现状,承担起家庭责任,而不是选择逃避问题。原告亦应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今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积极面对家庭矛盾,处理好经济问题,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