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晓宇申请执行张东鑫、王慧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宇,张东鑫,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068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宇,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张东鑫,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慧,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郭晓宇与被执行人张东鑫、王慧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作出的(2013)康证执字第3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鑫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东鑫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二处。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