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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蒙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毅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盟蒙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8号原告阿拉善盟蒙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司红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毅,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盟蒙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盟蒙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毅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长城风骏皮卡车车辆户籍予以查封,阿拉善盟某典当行愿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M***本田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张毅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长城风骏皮卡车车辆户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影响车辆年检)。二、依法将阿拉善某典当行所有的车牌号为蒙M***本田越野车车辆户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影响车辆年检)。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