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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昆申请宋增福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福,姜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宋增福被执行人姜昆本院执行的姜昆申请宋增福其他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宋增福自动履行,执行金额54415.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潘景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永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