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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拉姆次旺诉黄明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姆次旺,黄明武,华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22民初2号原告拉姆次旺,女,18岁,藏族,务农,地址:西藏山南地区扎囊县。诉讼代理人央金,监护人。被告黄明武,男,45岁,汉族,驾驶员,地址:贵州省湄潭县。被告华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泽当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分公司,地址:西藏山南地区。本院在审理拉姆次旺、黄明武、华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拉姆次旺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事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姆次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免交。审判员 扎桑旺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普布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