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辉与曹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曹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81号原告徐辉,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曹卫峰,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诉被告曹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卫峰的起诉,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菲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