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姜玉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姜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被执行人姜玉富,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本院依据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秀与被执行人姜玉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5)红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执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希奎审 判 员 吕洪明代理审判员 衣晓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