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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姜玉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姜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被执行人姜玉富,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本院依据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秀与被执行人姜玉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5)红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执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希奎审 判 员  吕洪明代理审判员  衣晓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