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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喜悦汇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喜悦汇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高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深圳市喜悦汇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武,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亚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喜悦汇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喜悦汇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原告已预交3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