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叔莲与张献滨、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叔莲,张献滨,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江叔莲,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代理人王臣玉,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滨,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军营村曲魏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献滨,该公司经理。原告江叔莲与被告张献滨、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叔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臣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献滨、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叔莲诉称,被告张献滨因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多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被告张献滨于2014年12月21日给原告出具总借款承诺保证函,并由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及其建设后的所有资产做质押给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即使变卖公司资产)也保证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逾期按照月息2分利息计算,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江叔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江叔莲、被告张献滨身份证各1份;2、借条1份;3、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信息1份;4、银行清单明细1份;5、保证函1份;被告张献滨、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提交证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从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张献滨在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多次向原告江叔莲借款,约定月息3分。2014年12月21日给原告出具总借款承诺保证函,该保证函的主要内容,关于债务人张献滨,债权人侯彩云、贾维秀、江叔莲、岳龙飞、刘秀林、朱喜庆、郭学岐、刘秀华借款一事特向债权人保证如下: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人,贾维秀30万元及利息、江叔莲40万元及利息、侯彩云1**万元及利息……略。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两年,本保证函盖章生效。被告张献滨在保证函借款人栏签字,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保证函担保人栏盖章。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信息、借条、保证函、银行明细清单、户籍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张献滨向原告江叔莲借款40万元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证函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保证函应为双方对借款的重新核对与认定,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给付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献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叔莲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叔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张献滨、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为简便手续,诉讼费用先由原告负责结算,待被告执行时连同借款一并付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燕燕审 判 员  胡德山人民陪审员  白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 记 员  朱 颖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献滨、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叔莲与被告张献滨、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胡德山电话:0310-316****邮件样报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政编码:056001来款方式:邮局汇款汇款单位号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