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史长伟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长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17号申请执行人史长伟。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长伟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