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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梓)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贸公司诉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X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梓)初字第1128号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滨江大道天润水云豪苑委托代理人曾兴萍,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XX,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黄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俭国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蓝继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