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忠与被告雷毅等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忠,雷毅,平遥壬源晟工贸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64-2号原告:黄永忠,男委托代理人:南俊平,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毅,男。被告:平遥壬源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中都乡西庄村。代表人:雷毅、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00号晋商国际B座12层1205。代表人:侯晓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忠与被告雷毅、平遥壬源晟工贸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忠于2016年1月14日以已与被告雷毅和解、不再要求被告平遥壬源晟工贸有限公司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遥壬源晟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忠撤回对被告平遥壬源晟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旭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