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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凯与被执行人闫晨雨、闫建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凯,闫建云,闫晨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左凯。被执行人闫建云。被执行人闫晨雨。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3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闫晨雨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第1幢2单元20301室房屋,房产证号:1075104015-24-1-20301~1。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