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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8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泽业与杨春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泽业,杨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8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泽业,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又名杨春清),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上诉人杨泽业因与被上诉人杨春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委托了社会关护员参与本案的调解,上诉人杨泽业于本院开庭当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泽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行为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泽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泽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俐审 判 员  周 岷代理审判员  胡炀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