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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中共党员,无业。2015年11月19日由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至5月13日,被告人胡某伙同陈江春、“细头”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黄梅县蔡山镇白神墩村五组居民汪某家,组织蒋某、洪某、王某甲等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胡某负责联系场地、车辆和抽头,共开设三场,抽头渔利7000余元。5月13日下午,胡某等人在汪某家再次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5年11月19日,胡某到黄梅县公安局蔡山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蒋某、洪某、王某甲、汪某、王某乙、潘某询问笔录;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1月19日到蔡山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较好,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胡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唐永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