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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0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0519号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康怡广场4幢113室。法定代表人王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绍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燕东,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新洲路吉莲大厦2栋2楼。法定代表人林孚儒,职务不详。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麦库大厦20楼中深建公司。负责人不详。委托代理人冯文严,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斐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