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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建富与周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富,周锦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何建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290。被告:周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3X。原告何建富诉被告周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建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富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何建富负担(原告何建富已预付)。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