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建富与周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富,周锦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何建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290。被告:周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3X。原告何建富诉被告周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建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富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何建富负担(原告何建富已预付)。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