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农正光与黄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正光,黄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农正光。被告黄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正光诉被告黄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黄永成,原告农正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正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农正光负担50元,1100元退还给原告农正光。审判员 梁耀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姿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