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闫仓旺、高德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仓旺,高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77-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仓旺,男。被执行人高德力,男。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闫仓旺、高德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德力银行存款3635.4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