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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闫仓旺、高德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仓旺,高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77-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仓旺,男。被执行人高德力,男。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闫仓旺、高德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德力银行存款3635.4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