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家庆诉被告穆昌明、穆应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庆,穆昌明,穆应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762号原告唐家庆,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委托代理人蔡宏伟,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昌明,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被告穆应孚,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家庆与被告穆昌明、穆应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原告唐家庆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