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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春峰、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春峰,邢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94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运起,该社职工。被告邢春峰。被告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春峰、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