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50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礼洁、何汇涓,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