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1行初17号原告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龙门口村。法定代表人尤海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原告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 婷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