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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旺宏与张旭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宏,张旭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897号原告李旺宏。委托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志勇,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宏被告张旭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旺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