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旺宏与张旭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宏,张旭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897号原告李旺宏。委托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志勇,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宏被告张旭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旺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