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台县友联水管所与高占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友联水管所,高占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48号原告高台县友联水管所。机构代码证:H1767532-3。地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邢宏统,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桑占荣,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占林,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友联水管所诉被告高占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交纳水费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台县友联水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友联水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友联水管所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