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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裁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天津鹏征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鹏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裁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鹏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术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念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鹏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玉明永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7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津0114执字第30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字第30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