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宁松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3号罪犯宁松林。现在浙江省温岭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松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温岭市看守所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宁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拘役十五日。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宁松林报请减去拘役十五日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32.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松林准予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自2015年10月09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明强审 判 员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