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与李治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李治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5号申请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委大礼堂*号*楼。负责人乐承信,主任。被申请人李治明,男,汉族。申请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李治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治明所有的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402230080451602405账号上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王文军所有的房屋一套(301房地证2013字第54906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治明所有的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402230080451602405账号上的存款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王文军所有的位于万州区青羊宫14号2-602室房屋一套(301房地证2013字第54906号),查封期间暂由王文军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三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张元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