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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宝禄、常东生等与代明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禄,常东生,贺卯生,代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6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禄。申请执行人常东生。申请执行人贺卯生。被执行人代明杰。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代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14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常三秋转让给代明杰位于太谷县胡村镇小常村南“东园地”宅院一幢及小二楼五间及宅基地一宗、南房五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2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代明杰所有的太谷县胡村镇小常村南“东园地”宅院一幢及小二楼五间及宅基地一宗、南房五间。二、被执行人代明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代明杰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福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