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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胡卉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2004室自编A室。法定代表人郑任,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金飞,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卉青,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刚毅,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191元,减半收取24595.5元,由上诉人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世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