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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申执马井龙、马景利、王永芝、马景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马井龙,马景利,王永芝,马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0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井龙,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马景利,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永芝,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马景云,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人马景利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景利的工资收入1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山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