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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武某诈骗罪,郝某甲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郝某甲,刘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59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捕前系榆次区居民,捕前住榆次区北窑小区*******户。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5年8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湖街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兆恒,系山西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郝某甲,系榆次区郭家堡乡大东关村村民,现暂住榆次区。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介休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凤鸣,系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郝某甲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及其辩护人刘兆恒、被告人郝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凤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左右11时许,被告人武某自称可以将被害人郝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以7.5万元左右的价格抵账出去,并与郝某乙相约在榆次区蕴华街华府商务酒店附近见面交易。当日13时许,郝某乙委托其朋友秦某、崔某将车开至该交易地点,武某自称与崔某关系甚好,只将该车开至寿阳工地让买家看一下车况,并要求提供该车全部车辆手续,武某向崔某、秦某口头承诺,如果买家看中该车后就会支付购车款,否则将原车退回。武某将该车得手后,并未如其所说,而是将该车开至贾某公司,并以急需用钱低价抵押该车向贾某贷款,但因车主和车辆信息不一致,贾某以当时没有现金为由将其推脱。随后武某伙同被告人郝某甲,郝某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照片,武某用该照片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冒充车主孟某,在榆次区汇通路旺达二手车市场,以4.32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了史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2015年7月3日14时许,在榆次区华美小区内,被告人武某找到贾某,以急需用钱抵押房产证为由向贾某借款8000元,武某在五日后按时还款,但还款日期已满,武某并未还款,且失去联系。经晋中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对该房产证进行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综上:被告人武某诈骗价值680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郝某甲仅向武某提供了其身份证照片,未参与制作假身份证;其行为系参与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应被评价为犯罪。综上,应判决被告人郝某甲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左右11时许,被告人武某自称可以将被害人郝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以7.5万元左右的价格抵账出去,并与郝某乙相约在榆次区蕴华街华府商务酒店附近见面交易。当日13时许,郝某乙委托其朋友秦某、崔某将车开至该交易地点,武某自称与崔某关系甚好,只将该车开至寿阳工地让买家看一下车况,并要求提供该车全部车辆手续,武某向崔某、秦某口头承诺,如果买家看中该车后就会支付购车款,否则将原车退回。武某将该车得手后,将该车开至贾某公司,并以急需用钱低价抵押该车向贾某贷款,但因车主和车辆信息不一致,贾某以当时没有现金为由将其推脱。随后武某伙同被告人郝某甲,被告人郝某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照片,武某用该照片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冒充车主孟某,在榆次区汇通路旺达二手车市场,以4.32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了史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郝某乙。2015年7月3日14时许,在榆次区华美小区内,被告人武某找到贾某,以急需用钱抵押房产证为由向贾某借款8000元,并约定武某在五日后按时还款。还款日期届满后,武某并未还款,且失去联系。经晋中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对该房产证进行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综上:被告人武某诈骗价值68000元。另查明,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武某家属已与被害人郝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武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郝某乙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郝某乙对被告人武某表示谅解。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武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贾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武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被害人贾某对被告人武某表示谅解。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武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史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武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被害人史某对被告人武某表示谅解。上述赔偿款项均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湖街派出所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5年8月8日该所民警在榆次区南方假日酒店805房间将被告人武某抓获。2、临汾铁路公安处介休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5年10月22日该所民警在榆次站售票厅将被告人郝某甲抓获。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贾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物证照片,证明该局已扣押被告人武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武某、郝某甲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已发还被害人郝某乙。4、被害人郝某乙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被害人贾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郝某乙购买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被告人武某向被害人贾某借款的事实。5、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在鉴定基准日期的价格为60000元。6、晋中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没收通知书,证明该办于2015年7月28日已将被告人武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收。7、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三份、赔偿款收据三份,证明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武某家属已与被害人郝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武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郝某乙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郝某乙对被告人武某表示谅解。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武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贾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武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被害人贾某对被告人武某表示谅解。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武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史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武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被害人史某对被告人武某表示谅解。上述赔偿款项均已履行。8、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武某的前科犯罪记录。9、证人崔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因被告人武某称可以将秦某与郝某乙的一辆蒙迪欧轿车以7.5万元左右的价格抵账出去,2015年6月18日与郝某乙相约在榆次区蕴华街华府商务酒店附近见面交易。当日13时许,该与秦某将车开至该交易地点,武某称只将该车开至寿阳工地让买家看一下车况,并要求提供该车全部车辆手续,向该与秦某口头承诺,如果买家看中该车后就会支付购车款,否则将原车退回,后就将车开走了。之后该多次打电话向武某多次催要车款,武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向该保证6月28日给钱,之后就联系不上了。该辨认出被告人武某。10、证人秦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与郝某乙是同学关系,二人合伙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晋A×××××的福特蒙迪欧轿车。2015年6月,该通过同学的父亲崔某认识了武某,武某自称可以以7.5万元价格将该车顶账出去,2015年6月18日13时许,该与崔某在榆次区蕴华街华府商务酒店附近将车及手续给了武某。过了几天武某说车已抵账出去了,需等他舅舅回来结账。一直到2015年7月5日22时许,武某让该给他一个银行账号,之后就联系不上武某,钱也没有打进来。11、证人孟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于2015年6月初以6.35万元价格将晋A×××××号车卖给了郝某乙。12、证人许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该称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武某领着一名自称是蒙迪欧轿车车主孟某的男子,让该的朋友史某看了车辆登记证、行车证、车主身份证,说因急需用钱要抵押这辆车1个月。当时签订了买卖协议,史某给了武某45000元。过了50多天,他们也没有回来拿车。许某辨认出郝某甲就是自称为晋A×××××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车主的男子。13、被害人郝某乙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8日,该通过同学秦某把该的一辆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及车的全部手续给了武某,让他给卖掉这辆车,结果武某拿上车后,也没有给钱,还关了手机。14、被害人史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该称2015年6月底,该从榆次区旺达二手车市场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晋A×××××号蒙迪欧轿车。当时签订了买卖协议,与车主孟某、武某办理的手续。15、被害人贾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3日14时左右,该在榆次区华美小区碰到武某,武某提出向该借钱,并提出把房产证抵押给该。因之前武某欠该1000元,又扣了1000元的利息,该就给了武某8000元,武某给该打了10000元的欠条。借条上写着借用期5天,过了7天,该给武某打电话他不接,该觉得不对劲,就去房本上的地址核实情况。去后得知房子武某已经卖了。后来该一直未联系上武某。2015年6月20日左右,武某开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找该要作抵押,该发现行车证和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就没有答应。该辨认出被告人武某就是骗取该钱的人;郝某甲是伙同武某找该抵押车的男子。16、被告人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该去榆次区华美小区找到贾某,和他说想向他借1万元。贾某提出可以但是得拿个东西作抵押,并要求支付2000元的利息。该说用自己的房产证作为抵押,贾某看后就同意了,之后给他打了一个欠条,贾某扣了2000元利息,给了该8000元。该给贾某的房产证是假证,房产已转卖。该把这8000元其中1000元还了王爱国,5000元还了信用卡,其余的打麻将输了。该之前和崔某说过该往自己在寿阳一工地送料,2015年6月中旬崔找到该说他儿子的朋友有一辆蒙迪欧轿车出售,并问该是否可将该车顶账出去,该同意后他们把车给了该。该拿到车后,将该车开至贾某公司,并以急需用钱低价抵押该车向贾某贷款,但因车主和车辆信息不一致,贾某以当时没有现金为由推脱,该就将车开走了。后来该找到郝某甲,二人用该用郝某甲照片伪造的孟某身份证,由郝某甲冒充车主,与榆次区旺达二手车市场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抵押了45000元,实际给付43200元,1800元是利息,3个月如果不不赎车,车就由旺达二手车市场处置。该给了郝某甲200元好处费,其余款项该还了债。被告人武某辨认出郝某甲就是与该一起抵押晋A×××××福特蒙迪欧轿车的人。17、被告人郝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武某给该打电话说有人欠他钱,用一辆汽车抵账给了他。他急需用钱,但车主在外地,他有该车的全部手续,需要用该的名义伪造一个身份证,然后将车抵押。该答应后到忠旺宾馆与武某见了面,武某用手机拍了该的身份证头像不知发给了谁,让该等身份证出来再联系。4天后武某驾驶一辆黑色蒙迪欧轿车找到该,二人去了华钜附近的一个小区,武某欲把该车以5万至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一男子,那名男子说次日才能给钱,二人协商无果。随后武某开车带该到了浅水湾酒店附近的二手车市场,告知市场工作人员该系车主,经协商以4.5万元价格将该车抵押给了二手车市场,并签订了买卖协议书,当场扣除了2000多元的利息,余款给了该。工作人员走后,武某从该手中拿走了全部的钱,给了该200元,过了几天又要了回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价值6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某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照片用于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郝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均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武某已足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二〇一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罚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被告人郝某甲应当适用二〇一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郝某甲虽未亲自实施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但该与被告人武某经事前通谋,向武某提供该身份证照片用于伪造身份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二〇一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郝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武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武某、郝某甲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赵姣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