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宏虎与文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虎,文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马宏虎,男,回族,生于1998年2月3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西吉县,农民。被执行人文成龙,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6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海原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文成龙在建设银行银川新华东街支行账户(62309444*****235243)存款105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行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