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元会与陈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会,陈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595-2号申请执行人王元会,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陈秀萍,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油泵咀退休职工,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会与被执行人陈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秀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元会借款100000元。现已冻结陈秀萍退休工资,另在诉讼中保全陈秀萍在衡阳市天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的债权,因该公司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本案一时不能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校对人:杨韬代理书记员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