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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詹雪君与嘉兴格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雪君,嘉兴格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47号原告:詹雪君,女,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格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永胜村迈家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5280063-2。法定代表人:黄桂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雪君诉被告嘉兴格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詹雪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贞贞书 记 员 金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