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戴某某、周某某申请对蒙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某,周某某,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财保1号申请人戴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系戴某某的妻子。被申请人蒙某某,男,苗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人戴某某、周某某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蒙某某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戴某某、周某某提供了周某某所有的位于中方县城中房产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戴某某、周某某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蒙某某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该车辆由中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助查封于该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