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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特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申请宣告杨某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27号申请人赵某甲。申请人赵某乙。申请人赵某丙。以上三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陈美玲,农民。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要求宣告杨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赵某丁于2012年6月1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杨某于2012年农历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3年,故申请宣告杨某失踪。经查:杨某,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身份证号,系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母亲。杨某于2012年农历10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某于2012年农历10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