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覃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07号原告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胜钦,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甲,农民。原告覃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胜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诉称,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在网上聊天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2012年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丙。由于双方是在网上聊天认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为此忍气吞声,自从女儿出生后就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4年年底,被告就向原告提出离婚,只是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拖到至今,经与被告沟通无果,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了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梁某乙由被告抚养;3、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抚养费。原告覃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覃某与梁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籍信息,证明梁某乙出生于××××年××月××日,梁某丙出生于××××年××月××日。3.户口簿、平南县大坡镇安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预防接种证,证明梁某丙长期随覃某在平南县居住生活。4.QQ聊天信息,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很完全破裂。被告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覃某的证据1、2、3、4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原告覃某的起诉、举证、本院的认证情况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6月,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甲在网上聊天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丙。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梁某甲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覃某。2013年11月,原告覃某因夫妻不和带女儿梁某丙回娘家居住至今。后双方在QQ聊天中相互指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5年11月10日,原告覃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在网上聊天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梁某甲酒后殴打原告覃某,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13年11月起,原告覃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带女儿梁某丙回娘家居住,至今已分居满两年。后双方在QQ聊天中又相互指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覃某诉请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儿子梁某乙一直随被告梁某甲生活,女儿梁某丙一直随原告覃某生活,若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故原告覃某诉请女儿梁某丙随其生活,儿子梁某乙随被告梁某甲生活,理由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和第(五)项、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女儿梁某丙随原告覃某生活,由原告覃某独自抚养;儿子梁某乙随被告梁某甲生活,由被告梁某甲独自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乃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