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凡存与葛友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存,葛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168号原告孟凡存,男,农民。被告葛友奎,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存与被告葛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凡存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葛友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存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友奎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高唐县杨屯千户社区20-2-101的楼房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可由被告葛友奎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移、毁损,如违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