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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为春与陈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春,陈兴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张为春,女,生于1968年2月15日。委托代理人孔爱英,女,生于1962年10月18日。被告陈兴元,男,生于1961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春与被告陈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张为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