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与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560748-8。法定代表人夏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富池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149487-2。法定代表人柯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已结标的额9750000元,未结标的额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行字第00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