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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21号罪犯陈冲。现在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温平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陈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冲减去有期徒刑九日(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熙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