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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侯俊彦与魏德萍、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彦,魏德萍,冯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侯俊彦。委托代理人王仕臣。被告魏德萍。委托代理人朱树华,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伦。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俊彦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俊彦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处理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侯俊彦负担。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