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龙缘禹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缘禹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026号原告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2号。法定代表人梁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龙缘禹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甲1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龙缘禹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3元,由原告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助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