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金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郁岳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金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郁岳炯,余如年,沈波,余彭年,韩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岑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露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丽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金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法定代表人:郁岳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04114735被执行人:郁岳炯,系宁波××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余如年。被执行人:沈波。被执行人:余彭年。被执行人:韩约君。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金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郁岳炯、余如年、沈波、余彭年、韩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金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郁岳炯、余如年、沈波、余彭年、韩约君应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1320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500.00元、执行费806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金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郁岳炯、余如年、沈波、余彭年、韩约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